日前,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全省幼兒園收費項目實行省級管理,統一為保育教育費(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大項目。
其中,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伙食(含餐點)費1項,代收費為體檢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乘車(含校車)費、外出活動費4項。《通知》于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即明年起,我省幼兒園除了四大項目,不得向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通知》指出,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市(州)、縣人民政府具體制定和調整。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由當地教育部門會同財政、發改等部門與園方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收費標準。其他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依規自主制定和調整。全省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由幼兒園按照家長自愿與非營利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
全省幼兒園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各地制定出臺的收費標準文件,應報請同級政府同意后執行,同時抄送上一級發改、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并根據執行情況開展跟蹤評估,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全省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取應當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級收費標準執行,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新標準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據實收取、單獨建賬、及時結算、定期公布,不得與保教費、住宿費一并收取或捆綁收取,且幼兒園代收代付相關費用應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計入幼兒園收入和獲取差價。保教費、住宿費、伙食費可按月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伙食費按照幼兒在園實際天數據實結算、按天計退。
對相應幼兒園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超范圍或幅度定價、變相提高收費標準、開辦或變相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氏班、課后培訓班等特色教育收費的,違規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的,按規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不符等違法違規行為,由教育治理亂收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查處,并可采取提醒、約談告誡、成本調查等方式共同加強監管。
據了解,我省通過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截至2022年5月,支持、引導各地新建、改擴建公辦園466所(次)、改善辦園條件2278所(次),增加學位8.3萬個。
來源:湖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