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好學前教育,實現幼有所育,是重大民生工程。1月5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切實加強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加強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著力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推動學前教育事業規范、科學、健康發展。
該《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此前制發的《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同時廢止。
幼兒園應符合最小辦園6個班要求
根據《意見》,幼兒園配套建設規模應當與區域人口規模、入園需求相適應,并符合最小辦園規模6個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區住宅建筑面積達到12萬平方米或者居住戶數達到1200戶及以上的,應當配套建設幼兒園。對于中心城區城市更新(舊城區改建)類項目,或者住宅建筑面積在12—15萬平方米之間且用地形狀不規則的項目,可適當減少配套建設幼兒園的用地規模,但幼兒園建筑面積不得低于2193平方米。
配套幼兒園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配套幼兒園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產權無償移交項目所在區教育部門。《意見》指出,對未按照審批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幼兒園的新建住宅區,不得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手續。
《意見》要求,對達到配套建設幼兒園規模的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與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對統一規劃、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區,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優先建設、優先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完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開展規劃條件核實時,主動與項目所在區教育部門簽署幼兒園移交協議。
不得擅自改變配建幼兒園用途
《意見》要求,對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新建住宅區,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審查配套幼兒園施工圖設計,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現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存在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的,未整改到位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在建立房屋樓盤表時,應當對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建筑面積和用途,在核發新建住宅區銷(預)售許可證時,不得將配套幼兒園納入銷(預)售范圍。
《意見》明確,各區教育部門代表本區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區配套幼兒園,接收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后,應當及時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滿足本住宅區居民適齡子女就近入園需求,不得擅自改變配建幼兒園用途。
《意見》提出,對開發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移交配套幼兒園、不配合教育部門辦理權證的,將通報情況,對其實行不良行為進行公示,并暫停辦理其后續項目的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