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幼兒園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建設,依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學前教育發展實際,制定《安徽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適用于我省各類幼兒園,是規劃、設置、評估和管理幼兒園的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幼兒園,是指對3-6周歲學齡前幼兒保育和教育的機構。規模在1個班或2個班的幼兒園稱為幼教點。
二、選址與規模
第三條 幼兒園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的設置必須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和幼兒園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區幼兒園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國家有關規定。
(二)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排水通暢、基礎設施較為完善、遠離各種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兒園應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和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地段,應避開輸氣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壓供電走廊等。
(四)幼兒園不應與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和危及兒童安全的場所毗鄰,包括: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垃圾場及污水處理站,生產經營和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等。
(五)幼兒園應有獨立安全的園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與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兒園建筑物共用、混用場地。
第四條 幼兒園規模和班級人數。
(一)幼兒園規模:
1、3班(1軌),90人;
2、6班(2軌),180人;
3、9班(3軌),270人;
4、12班(4軌),360人。
(二)班級規模:
1、小班(3-4周歲)20-25人;
2、中班(4-5周歲)26-30人,
3、大班(5-6周歲)31-35人。
(三)幼兒園可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混合編班。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三、建設用地標準
第五條 幼兒園用地面積指標。
幼兒園建設用地包括園舍建設用地、室外共用游戲場地、集中綠化用地三部分。室外共用游戲場地生均不小于2平方米,集中綠化用地不小于2平方米。有關指標詳見表1。
四、園舍建設標準
第六條 幼兒園房舍建筑在三層及以下,符合當地抗震設防的建設要求;室內外設施設備堅固耐用、光滑無棱角;裝飾要符合環保要求,無安全隱患,采光和通風性能良好;防護欄應不小于1.2米,樓梯踏步高度不應大于12厘米,寬度不應小于26厘米;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并應在兩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60厘米;電源插座應安裝在1.7米以上兒童不能觸及的位置且為有安全保護裝置的插座,室內活動區域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七條 幼兒園園舍面積指標。幼兒園園舍建筑面積包括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有關指標參見表2。
(一)活動及輔助用房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及教具儲藏室、音體活動室等。
(二)辦公及輔助用房包括:辦公室(包括園長室、財務室、檔案室、教師辦公室和保育員休息室等)、圖書資料室、會議室、保健及觀察室、晨檢兼接待室、儲藏室、配電室、門衛傳達室、教職工衛生間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廚房(主副食加工間、配餐間、清洗間、主副食庫和燒火間)、開水間消毒間、炊事員更衣休息室等。
有條件的幼兒園宜設活動室,供幼兒開展閱覽、科技、美術、發現等興趣活動;宜設值班室、教具制作兼陳列室、圖書資料室、教職工餐廳等專用房。
半日制幼兒園以及不設廚房、寢室的幼兒園,其建設用地面積可相應核減。
五、設施設備標準
第八條 幼兒園設施設備應適應不同年齡幼兒身心發展水平和個體差異,滿足保育、教育和幼兒自主活動的需求,并要確保符合安全使用標準。
(一)室外設施設備
1、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應分為共用活動場地和分班游戲場地。共用活動場地應樹立國旗旗桿,配備各種組合玩具以及玩沙池、種植園地、及30米直跑道等設施。沙池深為0.3—0.5米,池中沙不得使用工業用沙。
戶外大型多功能組合玩具應具有攀、爬、滑、鉆、蕩、平衡、投擲等功能。具有4種功能以上的組合玩具數量:3個班規模幼兒園不少于1組,6個班規模幼兒園不少于2組,9個班以上幼兒園不少于3組;禁止使用全封閉的滑梯和通道。組合玩具上的裝飾物,不能遮擋教師和兒童的視線,不能有尖銳棱角。
(二)室內設施設備
1、活動室必須滿足幼兒開展各種游戲活動和教育活動的需要,有適合幼兒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圖書架,有黑板、電化教學設備、鍵盤樂器等;有足夠供幼兒開展各類游戲活動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應當安全、衛生、無毒,并定期更新補充。有適合并滿足幼兒閱讀的圖書。
2、寢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兒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雙層床,應配備固定式雙層床,總高度不應高于120厘米,四周設不低于30厘米的護欄。應有防暑降溫和防寒取暖設備。
3、室內應有衛生飲水、流水洗手設備;有符合衛生標準的
毛巾架、口杯架,幼兒每人兩巾一杯。衛生間內設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盥洗池應設水龍頭6個以上,廁所設立蹲位6個以上,廁位之間宜設置隔板及幼兒扶手。
4、幼兒園辦公室應具備與教師數量相當的辦公桌椅、文件資料柜及辦公用品。配備各類保教理論書籍和教師用書、教學圖片、教學卡片、光碟等,配置辦公電腦,接入寬帶網,推進信息化設施設備。
5、保健室應配備必要的衛生保健設備,衛生保健設備包括必要的體檢、簡易外傷處理器械、常見外用藥品和衛生消毒設備等。
6、廚房要相對封閉,應配備必要的炊用設備及數量充足的幼兒餐具,應有防蠅、防鼠、防塵、防腐、消毒及空氣排油煙設施等,并滿足安全衛生的要求。
第九條 幼兒園教玩具配備標準參見國家教委1992年頒發的《幼兒園教玩具配備目錄》,3個班規模的可以按3類標準配備,6個班規模的按2類標準配備,9個班及以上規模的按1類標準配備。
六、教職工配備標準
第十條 幼兒園應有與其教育規模相適應的教職工隊伍。
(一)應按照國家和省配備標準配齊工作人員。其中專任教師與幼兒比例為1:15。保育員平均每班配1名,寄宿制幼兒園每班須增配1名;衛生保健人員應按照150名幼兒至少設1名專職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
(二)幼兒園工作人員應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學前教育事業,愛護幼兒,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于職守,持有《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精神障礙患者、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確認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三)幼兒園園長(副園長)應具備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有五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具備初級以上教師職務,并獲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民辦幼兒園園長(副園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具有其他學段教師資格證書的教師到幼兒園工作,須在上崗前接受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學前教育專業培訓并合格。
(五)幼兒園的保育員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學歷,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六)幼兒園應配備專職衛生保健員,保健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并受過幼兒保健專業培訓,取得縣區級衛生部門資格認可。
(七)提供膳食的民辦幼兒園應按1:80(炊事員與幼兒的比例)配備炊事員,炊事員中至少有1人接受過烹飪業務培訓。
(八)安保人員、財會人員、校車司機、工勤人員等應當符合相關崗位資質并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配備。
七、經費保障標準
第十一條 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
(一)舉辦者必須具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辦園經費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教師工資福利、維修擴建校舍、添置設備設施等,保證幼兒園的正常運轉。
(二)民辦幼兒園申辦時,開辦經費必須到位,并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開辦資產驗資報告或銀行的資信證明。新開辦的民辦幼兒園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之和,城市、縣城民辦幼兒園少于60萬元(流動資金不少于10萬元),鄉、鎮政府所在地民辦幼兒園不少于30萬元(流動資金不少于5萬元),農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民辦幼兒園不少于20萬元(流動資金不少于5萬元),幼教點不少于10萬元(流動資金不少于3萬元)。其中,3班幼兒園相應標準減半執行。
(三)幼兒園辦園主體可以多元化。可以獨資舉辦,也可以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舉辦。聯合舉辦民辦幼兒園必須簽訂辦園協議,明確辦園宗旨和培養目標,明確出資各方的出資數額和權利義務等。
第十二條 民辦幼兒園房地產產權應當清晰。自有房地產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效的自有房地產的土地證、房產證;租賃使用房地產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效期5年以上的租賃合同,且出租方的產權不存在爭議;申請辦園時應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確保園舍安全。
八、規范辦園標準
第十三條 申領辦學許可證須提交符合國家和省規范辦園政策規定的規范辦園承諾書(承諾書格式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內容應包括:規范辦園主要政策、承諾事項、具體措施等);須提交小、中、大班各年齡段保教活動學期計劃、保教活動月計劃、保教活動周計劃、一日活動常規安排等。
第十四條 幼兒園命名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用詞規范,須以“X幼兒園”詞語格式命名,不得含迷信或宗教色彩,不得冠以“雙語”、“藝術”、“科技”、“蒙氏”、“實驗”等突出某一方面教育內容的詞匯,不得冠以“國際”、“全球”、“中華”、“中國”、“中心”等夸大宣傳的詞匯,不得冠以“X省”、“X市”、“X縣”等行政區劃名稱,不得含有虛假宣傳的用語。
第十五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設立由舉辦者、園長、教職工代表組成的董事會(或理事會)并履行職責,董事會或者理事會的組成人員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認真執行《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建立健全作息制度、崗位責任制度、衛生保健、財務管理、安全管理、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
九、安全衛生標準
第十五條 幼兒園須取得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和報警設備。新設立幼兒園在招生前須取得衛生部門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做好保健、衛生防疫、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幼兒園環境、建筑、設施、設備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幼兒園廚房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落實各項食品安全措施,為在園幼兒提供安全合理的營養膳食。幼兒園接送幼兒的校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根據幼兒園特點,綠化、美化園地。應當保教并重,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為幼兒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與家庭、社區密切合作,綜合利用各種教育資源,共同為幼兒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十、幼教點的標準
第十九條 幼教點的場地、活動室及設施設備標準。堅持安全第一,確保環境、園舍、設施設備的安全;有獨立的院落,有獨立的出入口,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房舍建筑在3層以下(含3層),幼兒活動室人均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有1組大型戶外玩具;有滿足保教人員和晨檢的辦公用房;有幼兒廁所和盥洗室;有安全適用的幼兒桌、椅;有必要的衛生消毒用品用具;有一定數量的桌面玩具、小型體育活動器械、教師指導用書,幼兒閱讀的圖書;有滿足教學需要的音樂設備、美術設備和電教設備;提供幼兒膳食的,有廚房及符合衛生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提供幼兒午休的,有滿足需要的寢室和相應的設備。
第二十條 幼教點的教職工配備、經費保障、規范辦園、安全衛生的標準,應符合《標準》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