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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如何選,家長要細審合同認清“證”

發布日期:2023-09-26 14:27 瀏覽次數:

近年來,托育正在成為新生代父母養育寶寶的新選擇,相關數據顯示,現階段我國3歲以下嬰幼兒數量約4000萬,超過三成嬰幼兒家庭有托育需求。當前,我國托育服務體系發展勢頭良好,但總體仍處于起步階段,面臨著一些發展中的現實問題。家長面對各類托育機構,時常會產生迷茫和焦慮的情緒,那么,家長該如何選擇正規的托育機構?如果發生侵害,又該如何尋求法律保護?
對于托育市場,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近期對相關案件調研后發現,部分托育機構通過仿冒知名機構“蹭名牌”或者虛假宣傳的方式,誘導欺騙家長報名入托;部分合同存在遭遇霸王條款、預付費等法律風險。對此,法官提醒,家長在選擇托育機構前應通過國家衛健委或當地相關主管部門查詢,了解相關托育機構是否已備案,確保其“有證”經營,別為假冒品牌買單,同時要仔細審閱合同,尤其注意合同條款中所載明的雙方的權利義務。

托育機構如何選,家長要細審合同認清“證”
警惕“蹭名牌”托育機構
“托育機構是指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石景山法院法官張鳴說,當前部分托育機構利用家長存在的品牌認同心理,通過仿冒知名機構“蹭名牌”或者虛假宣傳的方式,誘導欺騙家長報名入托。
此前,某地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一嬰幼托育有限公司未經授權使用其他知名早教機構的商標。經查,該嬰幼托育公司所在樓層外墻廣告牌、經營場所門口標識、大堂吧臺及大堂西側墻上懸掛標牌上均可見知名機構的字樣。經過核查,該嬰幼托育公司承認使用知名機構的品牌商標并未得到授權,屬于冒用該商標。對此,執法部門以上述行為違反我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由,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罰款。
張鳴稱,早在2019年,國家衛健委等四部門就聯合印發了《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其中規定,舉辦托育機構的,應當辦理登記和備案;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此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實施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無資質辦托’存在巨大法律風險,備案相當于給托育機構上了第一道安全門,是托育機構進入行業的‘入場券’。”張鳴說,對于經營者而言,經營前依法依規履行備案手續,否則一旦被執法機關查處,輕則要求整改,重則關停罰款。
預付款退款有章可循
不少托育機構為收攬資金,多以各種優惠吸引家長多繳納預付款,由此引發的托育服務預付費退費糾紛日漸增多。
為規范托育機構的服務行為,化解預付費退費糾紛,保護家長的合法權益,各地紛紛出臺了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合同規范指引。在北京,北京市衛健委、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嬰幼兒托育服務合同(試行)》示范文本。其中明確提出,家長自繳費之日起7日內,嬰幼兒未入園的,家長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托育機構應在收到申請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還預付款;由于乙方(托育機構)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按照原定優惠方案計算托育費,餐費按嬰幼兒實際出勤天數計算。
“為孩子報名托育機構時,家長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重點關注其中涉及的托育服務起始時間、價格、課時,特別是預付款的交款方式、退費手續、退費流程、優惠適用條件等,付費后不要忘記索要合同及相關票據作為依據。”石景山法院法官郭浩提醒,托育機構在訂立合同時,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并積極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如采取增大字體、增加下劃線等合理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條款,并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不得通過各種霸王條款侵害家長及嬰幼兒權益。
郭浩表示,后期雙方如果發生退費糾紛,家長可自行與商家協商,也可尋求相關部門協調;如果商家依然不愿意退費,家長可收集相關資料和證據,進行訴訟維權。
擔責與否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保障孩子在托育機構的安全,是每位家長最關心的問題。近年來,媒體多次報道托育機構內發生安全事件,令人揪心。當侵權事件發生后,家長們該怎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孩子呢?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托育機構的首要責任是為嬰幼兒提供早期教育和安全托育服務,如果未盡到托育照顧職責,造成嬰幼兒受到人身損害時,托育機構應承擔侵權責任。
張鳴表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嬰幼兒在托育機構受到侵害,機構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只要孩子在機構托育期間遭受了人身損害,就推定托育機構沒有盡到托育照顧職責,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托育機構只有在證明自己盡到了托育照顧職責后,才可以不承擔責任。例如,孩子在托育期間受了傷,機構聲稱是孩子自己玩耍時不小心摔倒所致,但如果托育機構無法拿出監控視頻等證據證明在此過程中已盡到管理責任,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嬰幼兒自我保護能力差,在托育機構里還可能受到同齡人或外來人員等第三人的人身傷害,假如機構未盡到托育照顧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張鳴稱,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此前,一兒童在托幼機構生活期間眼睛被鉛筆戳傷,然而,事發地點沒有攝像頭,父母只得將托幼機構及開辦者,還有疑似實施了加害侵權的同學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定,受害兒童并非第一次在該機構受傷,此前就曾被鉛筆劃傷過額頭,園方卻沒有引起重視。由于疑似侵權人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不能夠認定其確實實施了侵權行為。據此,法院認定,該機構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存在疏漏,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判令托幼機構的開辦者承擔全部責任。
“由于托育機構接收的對象大多為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嬰幼兒,機構應當制定詳細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工作人員,且應具備相應的上崗資質,如合格的保育員資質、健康證和保健醫生資格證等,通過嚴格落實相關制度保障嬰幼兒的人身安全。”張鳴表示,保護孩子就是保護祖國的未來,大力發展托育事業,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綜合發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托育機構監管,強化“門檻”審查,加大日常巡查,及時處罰或關停無證機構。
來源:法制日報